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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5月27日 点击数:
314 来源:
湖北安全生产信息网 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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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5日6时30分左右,位于庄河市徐岭镇吕屯村的庄河市徐岭镇烟花鞭炮厂,发生爆炸,造成2人死亡,2人严重烧伤。 一、事故详细经过: 2002年3月18日,庄河市大郑镇的郭*与庄河市徐岭镇烟花鞭炮厂(以下简称徐岭花炮厂)法定代表人郝AA签订了承包经营花炮厂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为3年,年承包金为8万元;承包期的生产经营活动由郭*全权负责。合同签订之后该厂建立了以郭*为厂长,郝*主管生产,严*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厂级领导班子。 2002年5月初,郭*擅自决定在烟花造粒工房东侧7.4米处搭建了两间活动板房,作造粒工序的工具及杂品库房用。在没有上级部门安全检查时,时常改作造粒工序的配药工房用(此前该厂按规定已在距造粒工房的60米处建了配药工房)。 2003年4月中旬,在庄河市公安局和经济发展局对该厂进行开工检查中,厂方仍称那两间活动板房是造粒工序存放工具及杂品的库房,由此获得了同意开工的批示。但在2003年4月下旬开工后,该厂为了超能力生产,又将那两间活动板房改作造粒工序的配药工房用,此后又在造粒工房的东山墙和新建的活动板房的西侧分别搭建了炸药的周转工棚和筛药工棚。安排5名工人在造粒工序从事称药、筛药、造粒、晾晒工作。6月3日中午工厂开始放假(端午节),配药工杨*、造粒工徐*等未按规定将配好的近15公斤亮珠药送到专用库房内,而是擅自存放在造粒工房内,也未将剩余的原料退回原料库。 2003年6月5日恢复生产,6时左右,配药工杨*、造粒工徐*带领配药工戴*、晾晒工陈*等到造粒工序进行称药、筛药、造粒、晾晒作业。6时20分左右徐*又将戴*配制好的10公斤亮珠药拿到造粒工房内开始造粒。 6时30分左右,戴*在筛药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引起爆炸(当时筛药工房存有近5公斤已配制好的药未及时取走),将两间配药工房炸毁,戴*被炸掉双手当场死亡。将正在进行称药作业的杨*炸伤;爆炸又导致临近的造粒工房发生殉爆,造成造粒工房内的20多公斤的亮珠药发生燃爆,将正在进行造粒作业的徐*、陈*烧伤,事故发生后立即将伤者送往大连市第四人民医院救治,杨*经抢救无效于6日20时40分死亡,徐*、陈*严重烧伤。 二、事故原因分析: 经过事故调查组的现场勘察取证,调阅相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认定此起恶性爆炸事故是由于违规组织生产、违章作业、安全管理混乱等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1.配药工戴*安全意识淡薄,违反烟花爆竹生产的“少量、多次、勤运走”原则,未按规定将每次配置好的(0.5公斤药)拿到专用的周转棚内,违章在筛药工房内存放5公斤已配制好的亮珠药,在筛药作业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引起爆炸,是造成此起爆炸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造粒工徐*违反造粒工房内最大允许2.5公斤药量的规定,违章在造粒工房存放20多公斤的亮珠药。也是造成此起爆炸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3.厂长郭*安全意识和法律观念淡薄,擅自决定在造粒工房东侧7.4米处搭建了两间活动板房,作造粒工序的配药工房,后来又在造粒工房的东山墙和新建的活动板房的西侧分别搭建了炸药的周转工棚和筛药工棚,违反《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程》(GB50161-92)有关A级工房间(无屏障)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4米的规定。是造成爆炸事故并产生严重后果的重要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庄河市徐岭花炮厂安全管理有漏洞,对高危岗位的安全工作不重视,造粒工序作业人员安排不合理,厂区工房私自乱建,对烟花爆竹生产作业场所缺乏严格的检查,致使在造粒工房存放近15公斤亮珠药未能及时发现;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不严,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炸药及原材料的出入库制度不健全,是造成此起爆炸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2.庄河市徐岭镇政府和徐岭镇派出所及庄河有关部门未按《关于确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的通知》(大安委办发[2002]9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履行对徐岭花炮厂安全监管的职责,对徐岭花炮厂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发现徐岭花炮厂在造粒工房旁搭建的活动板房内从事配药作业,也未能及时发现该厂安全管理的漏洞及违章作业严重的现象,是造成此起爆炸事故发生的又一间接原因。

三、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庄河市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从此起爆炸事故吸取深刻教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89)、《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程》(GB50161—92)等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少量、多次、勤运走”的原则组织生产。企业主要领导和从业人员要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的力度,作好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增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意识,杜绝超规模生产、超量储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各级管理部门要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对生产条件和作业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立即予以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不具备相关生产条件应予关闭。同时要按市安委会《关于确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的通知》(大安委办发[2001]9号)文件的要求,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级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使我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能真正落到实处,防止此类爆炸事故的再次发生。 四、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辽宁省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条例》和《大连市劳动保护条例》及我市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此次爆炸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及恶劣的社会影响,庄河市安监局根据大连市政府的要求及事故调查组的建议,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烟花爆竹生产的意见》(大政办发[2002]29号)文件“凡发生了事故、严重违法经营以及日常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立即关闭”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意见》(大政办发[2003]60号)文件“对发生伤亡事故或爆炸事故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立即关闭,不得恢复生产”的有关规定,提请庄河市政府在事故结案后立即对庄河市徐岭花炮厂实施关闭处理(现已关闭)。 (二)徐岭花炮厂拖欠职工的工资,以及在事故中死亡人员的抚恤金,伤者医疗费等善后工作由该企业全权负责。并对徐岭花炮厂有关责任人作出经济罚款处理。 (三)对未按大连市安委会《关于确定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的通知》要求,认真履行对徐岭花炮厂安全监管的职责的庄河市徐岭镇政府、公安派出所,庄河市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由庄河市监察局给与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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