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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10.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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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06月26日  点击数: 265  来源: 互联网  撰稿人:
    2006年10月1日13时33分,重庆公路运输(集团)利民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运利民公司)711路客车驾驶员吕富华驾驶宇通客车途经嘉陵江石门大桥南引桥时发生坠桥事故,造成30人死亡、20人受伤(其中10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739万元。

 
    (一)事故单位及驾驶人基本情况
 
    公运利民公司是重庆市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下属的独立法人企业,为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的子公司。该公司实行单车承包经营方式,全部车辆以公司名义购置,购车款和客运车辆指标费由车主出资。对车主实行"定额上缴、超收自留、欠收自负"的经济责任制,车主按合同约定向公司一次性交纳"责任车辆安全及财产保证金",按月定额缴纳"经营经济指标费"。
 
    肇事驾驶人吕富华,男,31岁,小学文化,有大型客车准驾证和从事旅客运输(大客)、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吕富华曾于2006年3月31日凌晨驾驶渝B41067客车在重庆市五桂路水口合药厂路段发生一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3.31"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重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第八支队认定,吕富华和死者在此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二)事故原因
 
    1. 事故的直接原因:驾驶人吕富华在限速40公里/小时的路段上,在雨天路面湿滑的条件下,驾驶大客车进入嘉陵江石门大桥南引桥右转弯时,未降低行驶速度,车辆后轮出现向左侧滑,因处置不当,车辆冲上人行道,撞坏护栏,坠落引桥下,导致事故发生。
 
    2. 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利民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对运营车辆"以包代管",没有纠正和处理承包人及驾驶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未履行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公运利民公司管理不力。对利民公司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问题失察。
 
    三是重庆市交通运输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公司安全工作机构和重庆市公路运输(集团)公司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不力,工作失察。
 
    四是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对主城区客运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上述运输企业管理混乱"以包代管"等问题失察。
 
    3.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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